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學歷造假-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2-30 22:51:50學歷造假1.現在學歷造假現象非常猖獗2.分析這一現象的原因3.如何根除這一現象On Fabricating Academic CredentialsEtymologically, the word credential derives from credit and is related to the moral attribute of credibility. An academic credential reflects a student s academic knowledge and expertise, with which he becomes qualified for performing certai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at certain professional positions. Academic credentials shouldn t be falsified because false credentials are dangerous. For example, a medical graduate with false credentials can kill his patients rather than rescuing them.Currently, fabricating academic credentials is particularly rampant in China, where all recruitments seem to involve credentials. In order to secure the job they want, some job seekers without the required credentials have no alternative but to have them fabricated by professional forgers. While condemning users of fake credentials on both legal and moral grounds, we somehow tend to sympathize with them as they are victimized by a society addicted to the credential mania.A more despicable form of credential fabrication is perpetrated by those already highly successful people businessmen, entrepreneurs, government officials, celebrities in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etc. They use false credentials not so much to advance their careers as to project their personal image as an icon. This is a greater evil because those fabricators contrive, through fraudulence, to secure our admiration and respect on the spiritual level. A most notorious case is the scandal of TxxJxx, who pretends to be a role model for innocent Chinese youth, with false Ph.D. credential from a non-existent American university.To solve this problem, a combination of measures is necessary. We should evaluate a person by his true caliber, not solely by his credentials. Legally, we should crack down on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of false credentials. Finally, we should keep exposing and denouncing fabricators so they can no longer fool us. In this way, our society will become purified and credibility will ultimately prevail.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默示許可與版權的權利限制-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5-16 16:25:18默示許可與版權的權利限制關鍵詞:默示許可 版權 權利限制伴隨著傳統(tǒng)技術中印刷技術的產生,世界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令》于1710年正式出臺,從而奠定了版權制度的歷史地位。隨著攝影、錄制等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版權制度也隨之更加不斷地完善,而今天,數字技術的出現,幾乎對以往所有的技術進行了變革,甚至有將要取代之趨勢,本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為應對信息社會需要,修改或通過的美國、歐盟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網絡有關的版權保護的法案與國際條約中,連篇累牘的是權利擴張的內容,權利限制的內容難得一見。[1]作品復制的精確和近乎完美,作品加工的無與倫比,作品存儲的驚人容量,作品傳輸的快捷便利,使得因技術而產生的版權制度在數字技術支持的網絡環(huán)境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版權的保護與限制制度必須進行重新的考量與度衡。一、版權權利限制制度的產生與現狀權利限制 ,就其本質講,指的是有的行為本來應屬于侵犯了版權的權利,但由于法律把這部分行為作為侵權的 例外 ,從而不再屬于侵權。[2]其產生的依據在于: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完成的,同時又是促進全社會文化發(fā)展和提高所必需的。作者不可能也不應當對其作品享有絕對的控制權,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許版權人自由行使其權利,往往會有損于社會公眾利益,最終會導致版權制度的基礎產生動搖。世界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令》頒布時,就在第11條明確規(guī)定了: 專有權的保護期限為:一般作品的保護期自作品出版之日起14年,若期滿而作者仍在世,則保護期延長14年。 。由此,版權的權利限制制度是隨著版權制度的問世而產生的。到了1886年,版權制度國際保護的發(fā)展促使很多國家達成共識,從而簽定了第一個世界性的著作權保護公約 《伯爾尼公約》。公約在賦予各締約國有權通過本國法律保護作者合法權利的同時,也在第9條之2明確規(guī)定: 本同盟成員國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上述作品,只要這種復制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權益。 雖然該條款只適用于對作品的復制權,但已構成對各國就版權的權利限制制度的原則性規(guī)定。1994年底,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基礎上,將知識產權納入到世界貿易的范疇,簽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在版權的權利限制方面突破了《伯爾尼公約》針對單一權利的例外與限制,而是將對版權的權利限制擴充至對所有的權利,它在第13條規(guī)定的限制與例外是 全體成員均應將專有權的限制或例外局限在一定特例中,該特例應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是自版權制度建立以來所達成的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國際性協(xié)議,已經成為各國在確立本國版權制度的依據,其中的權利限制條款也應當成為各國在版權立法時考慮的原則。二、版權權利限制的類型與范圍版權制度的宗旨,就是通過保護版權人利益,來達成版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從而促進社會科學文化的進步和發(fā)展。為了實現這一宗旨,國際公約、各國版權法在提供了對版權人合法利益保護的同時,均規(guī)定了對版權人的權利限制條款。綜合起來看,版權的權利限制主要存在有以下幾類:1、一般權利限制:這是指國際公約和各國版權法所普遍規(guī)定的。主要有:(1)保護期的限制?!恫疇柲峁s》第7條規(guī)定:公約給予保護的期限為作者終生加其死后五十年。同時對電影作品、不具名作者和具筆名作品、攝影作品等各類作品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保護期?!豆s》第7條之6也允許成員國有權規(guī)定比前述各款規(guī)定期限更長的保護期?!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在保護期方面完全遵守《伯爾尼公約》的規(guī)定。各國均根據本國情況對保護期做了不同的規(guī)定。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guī)定: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之作者的死后的50年。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職務作品為首次發(fā)表后50年。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保護期為首次發(fā)表后50年。(2)、地域性限制?!恫疇柲峁s》第5條第2款規(guī)定,享有國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約任何成員國所得到的版權保護,不依據其作品在來源國受到的保護,在符合公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該作者的權利受到保護的水平,司法救濟方式等等,均完全適用提供保護的那個成員國的法律。這就是版權法的地域性限制。各國版權法在強調對作品的自動保護原則的基礎上,一般均通過版權的獨立保護原則對版權保護給了地域性限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通過總則的第2條之1、2款強調,各成員國對本協(xié)議的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規(guī)定,均不得有損于成員之間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以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已經承擔的現有義務。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2、3、4款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均規(guī)定,要符合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對未與中國簽定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要求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才受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3)、與民事權利相關的限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平、正義與公序良俗的限制,這是一條普通原則,作為民事權利的著作權也不例外。[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總則中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同時,承認保護知識產權的諸國制度中被強調的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發(fā)展目的和技術目的。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guī)定: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這一條看來是重復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但卻是一條必要的對著作權總的限制。(4)、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由于可以在侵權人被指控侵權時作為辯護依據,也被許多較權威的理論著作列為一項權利限制。[5]在我國,侵犯版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在許多發(fā)達國家,有的則達5至6年,這個時效一般從被侵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有關侵權行為之日起算起。伯爾尼公約在第5條第2款中,把訴訟時效這種權利限制,留給 權利主張地 所在國自己解決。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具有法律規(guī)定上的相對性。上述幾種版權的權利限制,就是從版權是法定的權利角度進行的分類,在版權人行使其權利之前,版權人天然地受到了這種權利限制。2、特殊權利限制:針對法律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對版權人可行使的權利的限制,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指版權法普遍規(guī)定的對版權的 合理使用 法定許可 和 強制許可 制度,筆者稱其為特殊權利限制。(1)合理使用:伯爾尼公約、乃至各國版權法,對版權的一種普遍限制,就是規(guī)定 合理使用 的范圍。[6]這是因為,從版權是私權的角度出發(fā),法律對其的保護就應當是完整的,但從版權的產生具有繼承性,同時為了促進整個社會的文化進步與繁榮,法律對版權的侵權行為給予一定的例外與限制,即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也可以不付報酬。這是對版權權利最嚴格的限制。所以從《伯爾尼公約》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其中的版權權利限制條款,均重點從 合理使用 的角度對各國版權法做原則性的規(guī)定。[8]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節(jié)專門規(guī)定為 權利的限制 ,其內容也主要為對版權合理使用的相關具體條款。盡管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合理使用無論是使用范圍還是使用方式上,都有與《伯爾尼公約》相出入的地方,但 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0條第2款看,原來伯爾尼公約允許的某些限制和例外,可能會由于在數字化網絡環(huán)境里 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或者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而受到削弱和限制。 [7]所以隨著數字技術下網絡環(huán)境的出現,整個版權的合理使用制度都在面臨新的挑戰(zhàn),這是一個必須研究的課題。(2)、法定許可:又稱 法定許可證 制度。它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但是要按照規(guī)定支付給版權人合理的報酬。對版權人而言,這是一種 非自愿許可 。因為,盡管使用者或社會公眾在使用作品時向版權人支付了一定的報酬,但畢竟不是版權人主動或自愿行使自己版權的結果。這對版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版權時,當然構成了一定的限制。就各國的版權法看,法定許可也是較為普遍的一項制度,只是在使用作品的范圍上有所區(qū)別,并且對版權人特別聲明不許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許可的范圍之外。我國《著作權法》中第23條,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第42條第2款以及第43條等條款均適用法定許可制度。(3)、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使用權的人的制度。在國際版權公約中,《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現行文本都規(guī)定了強制許可制度,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強制許可制度,但由于我國已加入這兩個公約,所以也應當適用公約關于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9]這類版權的權利限制,主要從版權人行使版權的各項具體權利時所受到的限制而言的,是由各國版權法專門調整的。但是,國際版權保護的各種公約精神,也比較明確地對版權的權利限制界定在對作品的 合理使用 上,甚至認為版權的權利限制就是規(guī)定合理使用的范圍。[10]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從版權權利限制的實質內容的角度而言,因為就版權人的權利而言,版權人能夠全面實現其版權并獲取合理的報酬,使用權的行使是最有價值的,法律給予使用者和社會公眾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是對版權人行使其使用權最嚴格的限制。因此,各國立法對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都必須持極其嚴格、謹慎的態(tài)度。[11]3、其他的權利限制:(1)、權利窮竭原則。其內容是指:權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盡了有關權利,不能再次行使。[12]這一制度,嚴格地講僅僅適用版權中的發(fā)行權,這點無論是大陸法系的德國、奧地利,還是英法法系的美國、法國以及比利時等國均通過其版權法進行的確認。(2)、公共秩序保留。這是法律針對版權的后繼所有人,而不是針對作者進行的限制。許多國家的版權法中都有明文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機關,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版權人的許可而使用有關版權,作出這些規(guī)定是與強制許可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的,是從另一個角度對版權權利限制的一種分類。但適用時也須有相當嚴格的條件,如只限本國使用者,使用者不具有獨占性使用權,作者在規(guī)定期限結束后有收回權,有的國家規(guī)定這種制度是適用復制、翻譯、廣播等。(3)、精神權利限制。《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對版權的精神權利無限制性規(guī)定。對版權精神權利加以限制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有的甚至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對精神權利保護比較重視的多為大陸法系國家,尤其以德國為突出。隨著兩大法系的不斷融合,各國均結合本國版權保護的實際情況,給予版權人精神權利以適當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精神權利,第十條規(guī)定除對發(fā)表權有一定限制外,其他三項權利無限期保護。三、版權的權利限制的性質從《安娜法令》到《伯爾尼公約》,從《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版權條約,版權的權利不斷擴張的同時,版權的權利限制的類型和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尤其是數字技術下網絡環(huán)境的出現,版權的權利限制的類型和范圍該如何界定成了版權領域的新問題。探討版權權利限制的性質,結合版權發(fā)展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新特點,對解決這一問題,進而解決由于數字技術給版權制度帶來的新的矛盾,推動版權制度從不平衡發(fā)展到新的平衡,是至關重要的。有專家認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3條明確規(guī)定: 全體成員均應將專有權的限制或例外局限在一定特例中,該特例應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無獨有偶,《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以及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0條與此規(guī)定幾乎只字不差。[13]而且第10條的議定聲明中允許締約各方將其國內法中依《伯爾尼公約》被認為可接受的限制與例外,繼續(xù)適用并適當地延伸至數字環(huán)境中,同時,也可以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對數字網絡環(huán)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制。[14]因此,在因應數字技術帶來的信息社會的需要,界定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的權利限制的標準上,專家提出 三步檢驗標準 。[15]關于 三步檢驗標準 適用的范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指出:適用于任何限制。任何限制,甚至屬于輕微的保留一類的限制,均不得超出三步檢驗標準規(guī)定的限度[16]. 2002年8月12日,我國通過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訂案,其中的第21條規(guī)定: 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發(fā)表作品的,應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該條款的出臺,順應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兩個版權條約以及我國著作權法修訂的要求,表明我國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規(guī)定已經與國際公約的 三步檢驗標準 相一致。另有專家卻認為,反映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3條所規(guī)定的 限制與例外 實際上是對成員國版權法中可能存在的合理使用的限制。這是因為在現代社會,版權權利人經常處于一種非常易受損害,但卻很難尋求到合理法律保護的不利地位。鑒于這種情況的存在,發(fā)達國家的版權立法逐漸出現了對 合理使用 加以適當限制的規(guī)定。[17]反映在公約中即如上所述。對上述觀點,筆者更贊同第一種觀點。因為從《伯爾尼公約》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直至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版權條約的建立,上述 三步檢驗標準 始終作為版權的權利限制加以規(guī)定,雖然數字技術帶給版權制度的沖擊是劇烈的,但兩個版權條約的議定聲明中已經表明 三步檢驗標準 可以延伸到網絡環(huán)境中適用。[18]而且把上述 三步檢驗標準 理解為是對權利限制的限制,就會增加網絡環(huán)境下使用者與社會公眾的壓力,尤其對于象我國這樣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網絡事業(yè)還剛剛起步,數字技術水平還比較落后,如果采用發(fā)達國家的版權保護模式,最終會阻礙網絡事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實際上,上述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就是對第一種觀點的印證。由此,筆者認為,即使版權制度發(fā)展到數字化時代,版權的權利限制的類型與范圍需要重新界定,但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以及各國的版權法通過立法形式對版權權利限制的明確規(guī)定(筆者稱其為版權權利限制的法定性),以及必須遵循的 三步檢驗標準 仍然共同揭示了版權權利限制的性質。四、默示許可不是版權的權利限制第一、法無明文規(guī)定。比較前兩種觀點,筆者更贊同后一種觀點中的 法無明文規(guī)定 的論述。從上述對版權權利限制的性質分析,無論是一般權利限制還是特殊權利限制,其他權利限制,其內容均是由國際公約、條約或各國國內法的明確規(guī)定的,法定性是權利限制首要的性質。默示許可作為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領域的新現象,它的出現顯然與版權權利的行使相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版權權利內容的縮小,但至少數字技術帶來的版權制度的沖擊自上世紀90年代初已開始,國際公約、國際條約各國國內法至今均未對默示許可作出過任何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現在認定默示許可可為版權的權利限制,理由還不夠充分。第二、默示許可不符合 三步檢驗標準 的性質。默示許可的本義在于版權人對他人就其作品的網絡傳輸被推定是明知并許可的。默示許可構成他人在網上使用作品前的規(guī)則,他人使用作品時應遵循 三步檢驗標準 ,即他人使用作品必須針對某些特殊的情況,并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不得無故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默示許可與 三步檢驗標準 是兩種不同的規(guī)則。第三、默示許可是許可使用權的一種。雖然在網絡環(huán)境下,作者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輸、應當認為其對網絡的充分開放性、廣泛傳播性等特性,以及網絡中的某些使用行為是明知的或者推定是明知的,但就作者以 默示 形式實施的一定行為,它仍屬于作者的許可使用權的一種。因為就上文中關于我國民法通則中 默示 的基本內涵,其存在一個前提是:民事主體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時,另一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視為默示。而版權的權利限制,更多地是從使用者,社會公眾的角度,是使用者或社會公眾依法可以直接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基本上不存在使用者或社會公眾向版權人提出要求作為前提,(就版權限制的核心為合理使用而言)。而且,在傳統(tǒng)環(huán)境下,同樣也存在默示許可,即當作者的作品出版發(fā)行后,被陳列于書店、書架時,讀者、社會公眾對此加以瀏覽、翻閱的行為,作者是默示許可的。所以默示許可就其性質而言,應屬于作者的許可使用權,是作者許可使用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一種新的形式,更進一步說,默示許可是作者網絡版權的權利內容的范疇,而非被排除于版權權利之外的版權的權利限制。第四、默示許可本身不引起復制。作品通過作者以 默示 的方式上載到網上并加以傳輸,被用戶瀏覽、利用,最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作品暫時性復制件的產生。前文觀點的論述認為數字化網絡世界中,每一次不可避免的技術性操作,如拷貝、轉發(fā)、轉貼、粘貼、瀏覽、下載、打印等都能產生復制,而復制權是版權人最核心的經濟權利,雖然上述復制多為暫時性復制,根據目前的國際公約和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著作權法,暫時性復制,尚未被法律所確認,但為了保持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新的平衡,這種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帶來的權利限制要比其他作品使用的范圍要廣一些。但筆者認為,默示許可的實質是從作者的行為中推定其愿意通過網絡散布、流通其作品,是作者主觀意志性的反映,所以默示許可本身不引起復制。而且,上述觀點中也同時認為,就作品的網上傳輸,盡管可以推定作者的默示許可,但是不能推定權利人將其作品的著作權無條件提供給公眾作為公有領域的財產,對于營利為目的的下載或其他復制行為,仍應當認為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而這種論述恰恰反映了合理使用應遵循的標準。第五、默示許可是一種 自我 限制。作者選擇將作品上載至網上并傳輸,供使用者、社會公眾瀏覽利用,是作者的一種選擇,類似于傳統(tǒng)環(huán)境下作者選擇將作品發(fā)表,體現的是作者的主觀意志,而版權的權利限制內容是法定的,使用者或社會公眾依法享有,作者的主觀意志在這里得不到體現。如果要將默示許可歸為 限制 的話,最多也只能是作者的一種 自我 限制,也可以理解為作者將其版權的全部權利內容做了適當限制,尤其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隨著現代傳播技術的發(fā)展,作品使用方式和途徑的擴大,作品的創(chuàng)作相對更容易,版權人的創(chuàng)作成本相對降低。這時,默示許可就可能成為作者為擴大作品的傳播范圍而進行適當讓度的一種選擇。因此,默示許可不能構成版權的權利限制。四、結語默示許可是網絡環(huán)境下關于版權權利的新現象,學理上產生過一定的爭論,但多數是從默示許可在網絡環(huán)境下引起的復制出發(fā),確認其屬于版權的權利限制,而筆者以為,對版權行使時的權利限制,從其性質而言,具有法定性與國際公約的 三步檢驗標準 ,由此才能就網絡版權的權利限制范圍給以合理的界定。否則,隨著任何一項新技術的出現, 自愿許可 , 主動許可 都將有可能成為權利限制的一種,如何順應新技術的發(fā)展,謹慎地在理論上探討,在立法中確定一項權利或一項權利限制,都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建議,在我國著作權法的實施過程中,默示許可更多地需要從理論上加以深入研究,而不宜過早地在法律條款中給予其明確的地位。[1]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3頁。[2]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25頁。[3] 盡管1996年底,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主持下,通過了因應網絡環(huán)境的兩個版權條約,但兩個條約沒有對權利限制作出新的具體規(guī)定,權利限制的內容由各締約國自行掌握,總的原則仍適用 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而根據版權條約的議定聲明的解釋,版權條約既沒有縮小也沒有擴大伯爾尼公約允許的限制和例外。 引自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4頁。[4]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7頁。[5]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6頁。[6]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6頁。[7]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4頁。[8]伯爾尼公約在第10條、第10條之2等條款中,對 合理使用 作了一個總的限定,即 必須符合公平慣例 ,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 ,則更明確地把這一限定擴展了,即:出于某些特殊情況而對版權所做的限制,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引自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8頁。[9]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12頁。[10]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6頁。[11]許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12]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32頁。[13]許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14]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64頁。[15]即根據這一規(guī)定,締約方的版權立法中的限制規(guī)定是否合理,根據 三步檢驗標準 去衡量:任何限制或者例外,第一,必須限于某些特殊情況;第二,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客體的正常利用相抵觸;第三,無論如何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引自許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16]轉引自許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17]唐廣良:《TRIPS協(xié)議對版權保護的特別規(guī)定我國入世后面臨的版權保護問題》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16頁。[18]薛虹: 3步法 原則是衡量在網絡環(huán)境下設定的權利限制是否適當的一個總的標準?!毒W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55頁。[21]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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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12-21 20:43:52教育與教育學一、單項選擇題1.《學記》中提出的 道而弗牽,強而弗抑,開而弗達 ,體現了教學的( )原則。A.直觀性 B.鞏固性 C.啟發(fā)性 D.循序漸進參考答案:C專家點評:在教學方面,《學記》反對死記硬背,主張啟發(fā)式教學, 君子之教,喻也 , 道而弗牽,強而弗抑,開而弗達 ,主張開導學生,但不要牽著學生走;對學生提出比較高的要求,但不要使學生灰心;指出解決問題的途徑,但不提供現成的答案。2. 教育即生長 是教育哲學家( )的觀點。A.赫爾巴特 B.皮亞杰 C.杜威 D.瓦 根舍因參考答案:C專家點評:杜威主張教育為當下的生活服務,主張教育即生活。由于生活是一個發(fā)展過程,生長過程,所以教育也是生長。3.中國古代就有 不憤不啟,不悱不發(fā) 這種啟發(fā)之說,提出這一思想的是( )。A.孟子 B.荀子 C.墨子 D.孔子參考答案:D專家點評:孔子的教學思想和教學方法是承認先天差異,但更強調 學而知之 ,重視因材施教。因材施教的基本方法是啟發(fā)誘導??鬃诱f 不憤不啟,不悱不發(fā) 。朱熹注: 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啟謂開其意,發(fā)謂達其辭。 啟發(fā) 一詞即由此而來。二、多項選擇題在教育起源的認識上,教育學史上有以下哪幾種經典的觀點? ( )A.神話起源說 B.生物起源說 C.心理起源說D.勞動起源說 E.以上幾種都是參考答案:ABCDE專家點評:神話起源說是人類關于教育起源的最古老的觀點,所有的宗教都持這種觀 點。這種觀點認為,教育與其他萬事萬物一樣,都是由人格化的神(上帝或上天)所創(chuàng)造的, 教育的目的就是體現神或天的意志,使人皈依于神或順從于天。這種觀點是根本錯誤的,是 非科學的。生物起源論者認為,人類教育起源于動物界中各類動物的生存本能活動,其主要代表人 物有利托爾諾、斯賓塞、沛西 能等。教育生物起源學說是教育學史上第一個正式提出的有關教育起源的學說,也是較早地把教育起源問題作為一個學術問題提出來的學說。心理起源論者認為,教育起源于兒童對成人的無意識的模仿,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國教 育家孟祿。該學說在學術界被認為是對教育生物起源學說的批判。勞動起源論者認為,教育起源于勞動,起源于勞動過程中社會生產需要和人的發(fā)展需要 的辯證統(tǒng)一,其代表人物主要是蘇聯(lián)米丁斯基、凱洛夫等教育史學家和教育學家。勞動起源 說的直接理論依據和方法論基礎是恩格斯的著作《勞動在從猿到人的轉變過程中的作用》。三、填空題1. 教育不應再限于學校的圍墻之內 是 所推崇的理想。參考答案:非制度化教育專家點評:非制度化教育所推崇的理想是: 教育不應再限于學校的圍墻之內。 每一個 人應該能夠在一個比較靈活的范圍內,比較自由地選擇他的道路。如果離開這個教育體系, 他也不至于被迫終身放棄利用各種教育設施的權利。非制度化教育相對于制度化教育而言,改變的不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2.我國西周以后,學校教育制度已經發(fā)展到比較完備的形式,建立了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官學體系,并有了 國學 與 鄉(xiāng)學 之分,即設在王城和諸侯國都的學校與設在地方的學校、 設在閭里的塾校,形成了以禮樂為中心的文武兼?zhèn)涞牧嚱逃A囉闪T課程組成: 、 、 、 、 、 。參考答案:禮 樂 射 御 書 數專家點評:六藝由六門課程組成:一是禮,即政治、歷史和以 孝 為根本的倫理道德教育;二是樂,即音樂、詩歌、舞蹈教育;三是射,即射技教育;四是御,即以射箭、駕兵車為主的軍事技術教育;五是書,即學字習寫的書寫教青;六是數,即簡單數量計算教育。3.主張 有教無類 的古代教育家是 。參考答案:孔子專家點評:孔子從探討人的本性入手,認為人的先天本性相差不大,個性的差異主要是 后天形成的( 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所以他很注重后天的教育工作,主張 有教無類 ,希望把人培養(yǎng)成 賢人 和 君子 。四、簡答題簡述古代學校教育的特征。參考答案:古代學校教育的特征:(1)階級性。統(tǒng)治階級享有教育的特權,奴隸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等級性也在教育制度上有所反映,貴族與平民、主人與仆人之間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2)道統(tǒng)性。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思想和倫理道德是唯一被認可的思想,天道、神道與人道往往合而為一。(3)專制性。教青過程是管制與被管制、灌輸與被動接受的過程,道統(tǒng)的威嚴通過教師、 牧師的威嚴,通過招生、考試以及教學紀律的威嚴予以保證。(4)刻板性。教育方法、學習方法刻板,死記硬背,機械模仿。(5)教育的象征性功能占主導地位,即受教育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獲得實用的知識,而 是受教育本身。能不能受教育和受什么樣的教育是區(qū)別社會地位的象征,典經、教義的教育處于社會較高的地位,習得實用知識的教育處于社會較低的地位。專家點評:東西方古代學校教育雖然在具體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許多差異,但都反映了社 會發(fā)展水平的基本特征。五、論述題試論現代教育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參考答案:現代教育制度特別是 二戰(zhàn) 以后的教育制度,呈現出一些共同的發(fā)展趨勢:(1)加強學前教育并重視與小學教育的銜接。 二戰(zhàn) 前學前教育很少被納入國家教育 系統(tǒng),但現在很多國家都將學前教育納入了國家教育系統(tǒng),并重視與小學教育的銜接。(2)強化普及義務教育、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義務教育是國家用法律形式規(guī)定,對一定年齡兒童免費實施的某種程度的學校教育。19世紀末,歐美一些國家開始實行初等義務教 育并逐步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現在世界上180多個國家中有2/3以上實行了9年或9年以上的義務教育制度。(3)普通教育與職業(yè)教育朝著相互滲透的方向發(fā)展。普通教育主要是以升學為目標,以 基礎科學知識為主要教學內容的學校教育;職業(yè)教育是以就業(yè)為目標,以從事某種職業(yè)或生 產勞動的知識和技能為主要教學內容的學校教育。二戰(zhàn)前,世界各國普遍推行雙軌制教育制度,即為升入高一級學校做準備和為就業(yè)做準備的教育制度,雙軌之間幾乎是不通的。雙軌制的主要弊端是:學生缺乏重新選擇的機會,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的學生缺乏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二戰(zhàn) 后,綜合性中學的比例逐漸增加,出現了普通教育職業(yè)化、職業(yè)中學普通化的趨勢。(4)高等教育的類型日益多樣化。隨著社會生活的豐富多樣化和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傳 統(tǒng)的以學術性為標準的單一大學逐漸發(fā)生變化。在形式上,不同學制、不同辦學形式的學校 紛紛出現;在內容上,基礎性的、應用性的、工藝性的學校各顯特色;在入學目的、考試評價的方法上也多種多樣。(5)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界限逐漸談化。隨著一次性教育向終身教育的轉變,以獲 得文憑為受教育目的的逐漸減少,通過教育補充知識、豐富人生的目的性越來越強,社會教 育的程度越來越高,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界限逐漸談化。(6)教育制度有利于國際交流。交通、通訊技術的發(fā)展,使得世界正在縮小,國際文化的交流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現實,這就要求各國的教育制度有利于國際間的交流,增強學制、學位、學分等的互通性。專家點評:本題主要考查對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的掌握情況,以上六點按點給分,層次 要清晰,要點要準確,答題時要圍繞要點做進一步的解說。